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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清苑区主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禁行通告

发布时间:2023-02-16 02:5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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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禁行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和减少高排放车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禁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和减少高排放车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主城区实行高排放车辆禁行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区域

发展路(含)以南,迎宾路(含)以北,莲池大街(含)以西,振清街(含)以东区域范围内所有道路。

二、禁止通行车辆范围

(一)黄牌照重型柴油货车(本区号牌、外地号牌及临时号牌)。

(二)农用柴油车(三马车、拖拉机等)。

(三)其他所有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禁行措施限制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警车、校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清障、事故救援专用车辆。

(三)环卫作业、园林绿化专用车辆。

四、确需通行的车辆

拉运紧急物资(药品等)、生鲜(蔬菜、肉、蛋、禽、海鲜等)、冷链配送的货车(1吨及以上)和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后,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禁止通行时间

全天禁行。

六、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之规定行驶的车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2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