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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清苑区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征缴政策变更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31 00:10: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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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保定市清苑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征缴政策变更的通知根据《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医保发【2021】84号)、《关于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保医保发【2021】85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起

保定市清苑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征缴政策变更的通知

根据《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保医保发【2021】84号)、《关于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保医保发【2021】85号)文件规定,自2022年1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施行市级统筹,市级统筹后相关政策相应变更,现将征缴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1、缴费基数调整。

缴费基数由原来的“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调整为“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缴费比例调整。

缴费比例由原来的5%和8%,调整为6%。

3、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调整。

灵活就业缴费人员不设立个人账户。

4、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标准。

退休人员划入个人账户标准调整为“2021年企业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划入”。

5、建立门诊统筹制度。

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退休职工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在职参保人员900元,退休参保人员1200元。

保定市清苑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