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报销
(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的报销条件
1.按8.4%费率缴费的,生育前满3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职工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2.按8.9%费率缴费的,连续缴费满3个月未满12个月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注: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三级医院上浮10%,一级医院下浮10%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准备哪些材料
1.在统筹区域内生育的女职工及灵活就业女职工,生育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在统筹区域外生育的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由单位专管员携带职工病例资料(出院记录)、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来窗口办理业务。
3.在统筹区域外生育的灵活就业女职工,生育后3个月内由家属或本人携带职工病例资料(出院记录)、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来窗口办理业务。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后3个月内由单位专管员携带职工病例资料(出院记录)、收费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男职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来窗口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