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一、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二、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三、扣除主体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不得享受,需要等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才可享受。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