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0年3月17日至4月1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申请受理流程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分别申请受理。
主城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本辖区医保部门受理;主城区(同上)申请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及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由保定市医疗保障监控稽核中心(人才大厦四楼407室)受理。
其它各县(市、区)申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由本辖区医保部门受理。
在按要求做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受理基础上,按照省局和市局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及申请纳入工作流程,开展医保定点纳入工作。
三、申请条件
(一) 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谈判价格;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现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申请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电子病历系统;
7、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4、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5、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7、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需向医保部门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1、承诺书;
2、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解放军、武装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复印件;
4、科室设置一览表;
5、医疗机构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医用设备清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及医用设备有关证书复印件;
7、服务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二)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承诺书;
2、《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零售药店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6、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五、注意事项
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问题,则视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